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附解读)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8〕93号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由城市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印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复制推广前两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因地制宜,突出本地特色和优势,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为推动全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探索新经验、新做法。
三、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子商务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同时,要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要在保障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国门生物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有效防范交易风险的基础上,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为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力有序有效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要在商务部等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进一步细化先行先试任务,突出重点,创新驱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扎实推进综合试验区建设。要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管理机制,根据有关部门的管理需要,及时提供相关电子信息。要定期向商务部等部门报送工作计划、试点经验和成效,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各综合试验区建设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创新政策措施,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为综合试验区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商务部要牵头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对各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进行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
2018年7月24日
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进行解读
7月2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近日,商务部外贸司负责人就《批复》进行了解读。
一、《批复》出台的背景
发展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是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2015年起,连续4年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2015年3月和2016年1月,国务院分两批在杭州等13个城市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建设。
商务部认真落实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坚持问题导向,加强顶层设计,开展制度、管理和服务创新,探索形成了以“六体系两平台”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和12方面成熟经验做法,并已面向全国复制推广。综合试验区跨境电商成交额连续两年增长1倍以上,现已成为外贸创新发展的新亮点、转型升级的新动能、创新创业的新平台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新载体。
跨境电商作为一种外贸新业态,仍处于高速发展期。在面向全国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基础上,新设一批综试区,有利于各地方结合实际,探索新经验新做法;有利于逐步完善促进其发展的监管制度、服务体系和政策框架,推动跨境电商在更大范围发展;有利于培育外贸新动能,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二、《批复》的主要内容
《批复》明确,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南昌市、武汉市、长沙市、南宁市、海口市、贵阳市、昆明市、西安市、兰州市、厦门市、唐山市、无锡市、威海市、珠海市、东莞市、义乌市等22个城市设立综合试验区。
《批复》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复制推广前两批综合试验区成熟经验做法,着力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方式相关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跨境电商发展新经验、新做法。
《批复》要求,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以跨境电商为突破口,大力支持综合试验区大胆探索、创新发展,在物流、仓储、通关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流程、精简审批,完善通关一体化、信息共享等配套政策,推进包容审慎有效的监管创新,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和业态创新。同时,要控制好试点试验的风险。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先行先试任务,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努力在健全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配套支撑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新突破。
三、下一步主要工作
商务部将按照《批复》要求,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细化责任,指导地方完善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二是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适时评估试点成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三是加快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推动完善适应跨境电商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全国跨境电商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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